第十四条
有效因港口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包括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港口岸线使用方案;
(四)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后,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