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港区内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设跨越、穿越港区水域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