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和临港工业功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