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凿井工程的,以及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