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凿井工程的,以及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