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