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设施,应当同时建设防渗等工程。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