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和燃气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