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和燃气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