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和管道燃气用户对相关作业应当予以配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