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确保用气安全。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九十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