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燃气经营者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