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责任,确保具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储备气量,满足调峰和应急需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