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