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协调燃气供气企业与气源企业提前签订年度供气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保障气源供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