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及手机微(短)信等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和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推动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