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节能减排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的调整相结合。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