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