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物料堆放场未按规定密闭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挡、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五)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抑尘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