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河道整治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相关扬尘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