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