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