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使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