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