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能源交通,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优化交通设施,加快自行车道、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物流配送等用车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