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能源交通,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优化交通设施,加快自行车道、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物流配送等用车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