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