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