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鼓励其他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