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鼓励其他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