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清扫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