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在城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水泥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