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单位存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抑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