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大气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