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