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有关单位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交通安全设施交付使用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