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情况和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制定疏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不能满足通行需要,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不合理的;

(二)城市公交车、客运班线的行驶线路和站点设置不合理的;

(三)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不合理的;

(四)城市道路限速设置不合理的;

(五)其他导致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