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下列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消除的,不得立项和批准建设。

(一)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

(三)可能影响交通环境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