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持续停放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