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持续停放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