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按分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