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人行道上科学合理施划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地点。

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顺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