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主干道、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形成连续的非机动车道通行网络,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安全。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