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主干道、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形成连续的非机动车道通行网络,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安全。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