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改造、连通,完善道路微循环交通网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