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