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气象预报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下列施工或者作业:

(一)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拆除;

(二)道路施工中的灰土混合搅拌;

(三)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粉状土方回填。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