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全程采取喷水、洒水等湿法作业,并硬化渣土清运道路、出入口道路、物料堆放和车辆清洗等场地。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