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全程采取喷水、洒水等湿法作业,并硬化渣土清运道路、出入口道路、物料堆放和车辆清洗等场地。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