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