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八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