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