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