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