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水行政、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教育、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