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水行政、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教育、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