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对单位或者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受到损失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修缮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的,或者所有权人和公有住房使用人配合征收、协议搬迁的,给予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