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对单位或者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受到损失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修缮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的,或者所有权人和公有住房使用人配合征收、协议搬迁的,给予资金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